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重訴字第113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1137號

原告艾迪斯科技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子皓

訴訟代理人 李岳霖 律師

潘昀莉 律師

被告明雯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

代理人 王薏雯

被告 陳健明

共同

訴訟代理人 廖年盛 律師

被告 曾凱楠

訴訟代理人 吳小涵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9月2日下午3時10分,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6法庭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

  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秋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顏莉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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