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1137號
法定代理人 林子皓
訴訟代理人 李岳霖 律師
潘昀莉 律師
被告明雯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
代理人 王薏雯
被告 陳健明
共同
訴訟代理人 廖年盛 律師
被告 曾凱楠
訴訟代理人 吳小涵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9月2日下午3時10分,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6法庭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
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秋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顏莉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