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勞訴字第23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訴字第231號

原告 張淑芳

訴訟代理人 賀華谷 律師( 法扶 律師)

被告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熊明河

訴訟代理人 郭瀞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九月二日下午二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14年6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後,復經被告於同年月30日具狀陳報,本院認仍有請原告就此表示意見以達訴訟上充分攻防程度之必要。爰再開言詞辯論,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楊承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馮姿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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