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1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174號原告 劉泓志 被告嘉義縣警察局法定代理人 李文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伍拾壹萬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仟伍佰壹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5月2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端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5月22日
書記官馬嘉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