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51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5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510號聲請人即被告 盧嘉文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等案件(101年度易字第162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羈押至今幾近3個月,並對家中雙親不孝感到懺悔,受囿在囚舍中,面對生活上種種管制,令人惶惑,在此失去自由之煎熬中,被告已懂得傷心、思考、接受事實、珍惜,且非常思念其女,爰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等詞。
二、按具保停止羈押乃案件判決確定前,為保全證據或刑之執行,以具保替代羈押而解除拘禁被告之強制處分而設,故如案件業已有罪判決確定,經移送監獄執行或移送執行在即者,則已無具保停止羈押之餘地(最高法院98年度台抗字第228號裁判可資參照)。
三、經查,本件被告盧嘉文所犯恐嚇危害安全、違反保護令、妨害公務及侮辱公務員等4罪,業經本院以101年度易字第162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5月、5月、3月及3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並於民國101年5月21日確定,亟待移送執行在即。揆之首開說明,已無斟酌具保停止羈押之必要。從而,其具狀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5月22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周欣怡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5月22日
書記官柯于婷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