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家救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家救字第26號聲請人 林月媚 代理人 陳信宏 律師相對人 蔡宏國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離婚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訴請離婚乙案,本應於起訴時繳交訴訟費用,惟因聲請人生活困難,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本案訴訟業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准予扶助,透過法律扶助委任律師代為起訴,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等規定,聲請鈞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等語。
二、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又按,經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及法律扶助法第62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兩造間請求離婚等事件,聲請人已具狀起訴並經本院受理在案(本院101年度司家調字第69號、101年度家訴字第116號)。又本案訴訟業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嘉義分會准予扶助,有聲請人提出之該會審查表影本附卷可稽。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核與上開規定無不合,自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法律扶助法第6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5月22日
家事庭法官呂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1年5月22日
書記官駱大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