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55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5578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務人 陳奕伶 即 陳金能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依督促程序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1年5月7日所為之支付命令應更正如下:
主文本件支付命令關於債務人「陳金能」之記載應更正為「陳奕伶即陳金能」。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支付命令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支付命令有如主文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1年5月22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