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1年台聲字第1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傷害致重傷聲明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一○一年度台聲字第一○五號聲明人 黃金葉 上列聲明人因傷害致重傷案件,對本院中華民國一○一年八月十六日裁定(一○一年度台抗字第六八七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駁回。
理由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聲明不服。本件聲明人黃金葉因傷害致重傷聲請再審抗告案件,經本院裁定後,復具狀聲明不服,殊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張淳淙
法官劉介民法官王聰明法官洪昌宏法官蔡彩貞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一年十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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