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度重國字第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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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重國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重國字第2號上訴人即被告展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簡玲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何長運 等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年4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84萬4,450元【上訴人敗訴部分金額各為92050+358050+346150+205100+0000000+357350+273000=0000000】,應徵裁判新臺幣4萬3,82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5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文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5月22日
書記官王博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