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上訴字第441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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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5年上訴字第44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上訴字第4413號上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甲○○
(現於台灣台北看守所羈押中)選任辯護人 周威良 律師
謝孟馨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乙○○
(另案於台灣台北看守所羈押中)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李廣澤 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726號,中華民國95年10月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3月3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楊貴雄
法官許宗和法官許錦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妙恩中華民國96年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