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緝字第245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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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訴緝字第24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4年度訴緝字第245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58歲民
號上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69年度偵字第1711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免訴。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
二、按案件時效已完成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2款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被訴於民國69年3月29日觸犯刑法第201條第1項之偽造有價證券罪,被告因逃匿,經本院通緝,致審判之程序不能(開始、繼續)。依刑法第80條、第85條之規定,並參照司法院29年院字第1963號及大法官會議63年釋字第138號解釋,追訴權之時效業已完成、依照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免訴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2第2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11月3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李英豪
法官胡宏文法官曾正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陳鳳瀴中華民國94年11月10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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