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69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6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妨害公務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696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上午十時十分在本院第十九法庭行審理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1月3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陳德民
法官孫曉青法官唐于智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玟郁中華民國94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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