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9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補字第916號原告甲○○
丁○○乙○○丙○○
共同送達上列原告與被告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保險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零捌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1月3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吳光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11月3日
書記官池東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