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5年度雄保險小字第46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國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清 理 人 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雄保險小字第46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
中華民國95年10月4日下午2時40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
易庭民事第一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楊國祥
  書記官 謝宗霖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柒仟柒佰壹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五
年八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及利息未給付之事實
,業據其提出理賠申請書暨理賠計算書、汽車駕駛執照、行
車執照、汽車修復估價單、汽車險賠款給付同意書記領款收
據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向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第
五警察隊函查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照片、調查報告表、談
話記錄表後核對,足認上開原告所呈證據無訛,且被告經合
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
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謝宗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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