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簡上字第5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簡上字第59號

上訴人健富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理正

上訴人成富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陳淑嬅

共同

訴訟代理人 蘇清水 律師

潘映寧 律師

黃聖珮 律師

黃厚誠 律師

被上訴人 楊綺晏渙鑫 工程行

訴訟代理人 沈聖瀚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 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謝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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