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9年度雄簡字第1072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判決
                 109年度雄簡字第1072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訴訟代理人  陳雅琴 律師
       王正宏
被   告  呂宗賢
       呂王貴寶
       呂宗澤
       呂慧娟
       呂宜綾
被告之共同
訴訟代理人  王翊瑋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
11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按簡易訴訟之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
,但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項、第25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定。原告起訴原請
求如附表一所示(本院卷一第121頁),嗣變更聲明為:㈠
被告呂宗賢、呂王貴寶、呂宗澤、呂慧娟、呂宜綾就附表二
不動產所為之遺產分割協議之債權行為及繼承登記之物權行
為均應予撤銷。㈡被告呂王貴寶就附表二不動產所為之繼承
登記應予塗銷。㈢訴訟費用由被告呂宗賢、呂王貴寶、呂宗
澤、呂慧娟、呂宜綾連帶負擔。(本院卷二第37頁),核其
變更前後請求之基礎事實,均係主張「被告間就系爭遺產所
為之遺產分割協議行為」屬「無償詐害債權行為」,則其所
為訴之變更,自應准許。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呂宗賢積欠原告新臺幣(下同)189,116元
,經原告向地政機關申請謄本發現,被告呂宗賢自被繼承人
呂壽吟 死亡時即已承受被繼承人附表二所示財產,卻為被告
呂王貴寶因分割繼承取得所有權,而被告呂宗賢既未對被繼
承人呂壽吟聲明拋棄繼承,被告呂宗賢顯有將其應繼承呂壽
吟之財產權利無償移轉予被告呂王貴寶,自屬有害於原告之
債權。爰依民法第244條第1、4項規定提起本件訴訟。並
聲明:㈠被告呂宗賢、呂王貴寶、呂宗澤、呂慧娟、呂宜綾
就附表二不動產所為之遺產分割協議之債權行為及繼承登記
之物權行為均應予撤銷。㈡被告呂王貴寶就附表二不動產所
為之繼承登記應予塗銷。㈢訴訟費用由被告呂宗賢、呂王貴
寶、呂宗澤、呂慧娟、呂宜綾連帶負擔。
二、被告方面:
㈠被告呂王貴寶乃被告呂宗賢、呂宗澤、呂慧娟、呂宜綾之母
親,為呂壽吟之妻,附表二編號1、2、3、4乃呂壽吟生
前與被告呂王貴寶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購入,做為一家安身立
命之所,因被告呂王貴寶現已年邁無收入,故被告呂宗賢、
呂宗澤、呂慧娟、呂宜綾協議將附表編號1、2、3、4分
配予被告呂王貴寶作為餘生之住所,以代扶養義務之一部。
㈡又基於傳統孝道,於父母其一人尚倖存時,子女不得要求分
割家族財產之觀念,附表二編號5土地是被繼承人呂壽吟繼
承家族的產業,因為上開原因,爰將附表二編號5土地一併
分配予被告呂王貴寶。
㈢被告之分割遺產協議係為有償行為,被告呂宗賢、呂宗澤、
呂慧娟、呂宜綾以應繼分價值償還對被告 呂王貴保 應分擔之
扶養費用,雖減少 渠等 之積極財產,但亦同時減少渠等之債
務,實際上並未減損被告呂宗賢之整體償債能力。
㈣被告呂王貴寶、呂宗澤、呂慧娟、呂宜綾非原告之債務人,
對於被告呂宗賢對原告負有債務並不知情,如被告間之遺產
協議分割方式有意損害原告債權,被告呂宗澤、呂慧娟、呂
宜綾殊無一併放棄繼承遺產權利之理,是被告等人非故意以
無償方式詐害原告對被告呂宗賢之債權為目的等語置辯。並
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兩造不爭執事項:
㈠被告呂宗賢積欠原告189,116元信用貸款債務未清償。
㈡被繼承人呂壽吟遺留附表二之房地,被告 呂王寶貴 、呂宗賢
、呂宗澤、呂慧娟、呂宜綾於附表二所示時間以協議分割方
式,僅由被告呂王貴寶繼承,並於附表二所示時間辦理登記

㈢被告呂宗賢現存財產無法清償積欠原告之債務。
㈣附表二編號1、2、3、4房地,係呂壽吟生前生前與被告
呂王貴寶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購入,為被告呂王貴寶與呂壽吟
居住。
四、爭執事項:
㈠被告呂王貴寶、呂宗賢、呂宗澤、呂慧娟、呂宜綾於附表二
所示成立分割協議為有償或無償行為?
㈡如系爭遺產分割為有償行為,被告呂王貴寶、呂宗澤、呂慧
娟、呂宜綾於分割遺產時是否知悉被告呂宗賢對原告有債務

㈢原告依民法第244條第1、4項請求撤銷被告等人之附表二
分割協議之意思表示及如附表二所示不動產分割繼承之登記
行為,並請求將附表二所示不動產登記塗銷,有無理由?
五、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㈠本件系爭之財產乃源自於繼承之法律關係,恆諸現今社會生
活經驗常情,分割方式往往考量被繼承人生前意願、家族成
員間感情及臺灣民間傳統,常由對被繼承人負擔扶養義務者
,取得遺產,以平衡彼此間相互債權債務關係(因均負擔扶
養責任,未支出者以遺產作為給付之意),且取得遺產者,
將來需承擔長久之祭祀義務亦屬平常;況分割遺產,非僅單
純對於被繼承人死亡時財產協議處分,另涉及民法第1172條
債務扣還、第1173受贈歸扣之相互計算後之結果,是無從以
單一人分得積極財產,即得認乃屬無償行為。經查,被告間
就系爭房地均由被告呂王貴寶一人登記取得之事實不爭執,
惟被告均稱,附表二編號1、2、3、4本為呂壽吟與被告
呂王貴寶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購入,做為一家安身立命之所,
附表二編號5為呂壽吟繼承家族遺產所得,呂壽吟過世後由
被告呂王貴寶一人繼承以使安養天年,並保存家族財產之完
整等語,審酌被告呂王貴寶為00年出生(本院卷一第87頁戶
籍謄本),確實已高齡85歲並領有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
本院卷一第203頁,高雄市前鎮區公所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
貼證明書),及附表二編號1在66年間、附表二編號2在76
年間、附表編號3在67年間、編號4在80年間陸續登記為呂
壽吟所有(見本院卷一第94-97頁),又被告呂王貴寶設籍
於附表二編號2房屋之戶籍內等情,堪認被告等人抗辯係屬
合理。再者,若系爭分割協議及登記均係被告呂宗賢為逃避
對原告之債務而無償贈與其應繼分予被告呂王貴寶,則何以
同為繼承人之呂宗澤、呂慧娟、呂宜綾亦未取得,可見被告
等人間之遺產分割協議,並非詐害原告對於被告呂宗賢債權
之行為,而確係基於為人子女,於父親身故之後為使仍居住
在系爭不動產內母親呂王貴寶得以頤養天年,並以代扶養義
務之一部,而均同意附表二之不動產登記為被告呂王貴寶一
人所有,是被告等人之遺產分割協議及遺產分割登記,非基
於無償之處分以詐害原告對於被告呂宗賢債權之行為,原告
依民法第244條第1項請求撤銷,應無理由。
㈡再者,被告呂王貴寶、呂宗澤、呂慧娟、呂宜綾既否認於分
割遺產時知悉被告呂宗賢對原告負有債務,於此原告未能舉
證以實其說,縱系爭遺產分割協議為有償行為性質,亦難認
原告請求撤銷該遺產分割協議於法有據。況被告呂宗賢以應
繼分價值作為其對被告呂王貴寶之扶養費支付,雖減少被告
呂宗賢之積極財產,但同時亦減少其債務,難謂被告間有償
行為確實損害原告債權。而原告未進一步舉證證明被告呂宗
賢之遺產分割行為乃單純減少其積極財產或增加債務而削弱
債權人之共同擔保,本件自無詐害債權可言。
六、綜上所述,被告間就系爭遺產所為遺產分割行為並非無償行
為,亦未害及原告之債權。從而,原告依民法第244條第1
、4項規定,請求撤銷被告間就系爭遺產所為遺產分割協議
之債權行為,及就系爭不動產所為分割繼承登記之物權行為
,並請求被告呂王貴寶應將系爭不動產以分割繼承為登記原
因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均無理由,應予駁回。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核
與判決結果無影響,爰不逐一論列,併此敘明。
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華民國109年11月30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鄧怡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9年11月30日
書記官吳語杰
【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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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次│訴之聲明內容│
├──┼────────────────────────────┤
│一│被告等就被繼承人呂壽吟所遺坐落於高雄市○鎮區○○段1700地│
││號(權利範圍32分之1)以及同段647建號(權利範圍1分之1│
││)即建物門牌高雄市○鎮區○○○巷0弄00號3樓之房地以及同│
││段1714地號(權利範圍76分之1)之房地於原因發生日期為民國│
││104年9月14日所為分割遺產協議債權行為及104年9月15日之│
││分割遺產物權行為均應予撤銷。│
├──┼────────────────────────────┤
│二│被告等就被繼承人呂壽吟所遺坐落於高雄市○鎮區○○段一小│
││段2070地號(權利範圍76分之1)之房地於原因發生日期為民國│
││104年9月14日所為之分割協議債權行為及104年9月15日之分│
││割遺產物權行為均應予撤銷。│
├──┼────────────────────────────┤
│三│被告呂王貴寶就上揭房地所為之於民國104年9月15日所為登記│
││原因為分割繼承之所有權移轉登記應予塗銷。│
├──┼────────────────────────────┤
│四│訴訟費用由被告渠等連帶負擔│
└──┴────────────────────────────┘
【附表二】
附表:呂壽吟之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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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備註│
├──┼──┬────────────────┼───────────┤
│1│土地│高雄市○鎮區○○段○○○○○號土地│登記原因:分割繼承│
││││原因發生日期:104/9/3│
│││(權利範圍:32分之1)│登記日期:104/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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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建物│高雄市○鎮區○○段○○○○號房屋│登記原因:分割繼承│
│││門牌號碼:高雄市前鎮區英德橫巷2│原因發生日期:104/9/3│
│││弄39號3樓│登記日期:104/9/15│
│││(權利範圍: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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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土地│高雄市○鎮區○○段○○○○○號土地│登記原因:分割繼承│
││││原因發生日期:104/9/3│
│││(權利範圍:76分之1)│登記日期:104/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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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土地│高雄市○鎮區○○段○○段0000地號│登記原因:分割繼承│
│││土地│原因發生日期:104/9/3│
││││登記日期:104/9/15│
│││(權利範圍:76分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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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土地│嘉義縣○○鄉○○段○○○○號土地│登記原因:分割繼承│
││││原因發生日期:104/9/3│
│││(權利範圍:16分之1)│登記日期:104/9/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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