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90年度新簡字第12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新簡字第一二二號
  原   告 台灣土地銀行
  法定代理人  林彭郎
  訴訟代理人  陳茂松
         林信文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楓田企業行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
  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庭(台南縣新市鄉○○路○○號)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貳拾肆萬壹仟捌佰貳拾陸元,應繳裁判費
   新台幣壹萬貳仟肆佰貳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
   應補繳新台幣壹萬貳仟參佰柒拾伍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八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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