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簡易庭90年度東秩字第5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裁定                 九十年度東秩字第五號
  移送機關 臺東縣警察局臺東分局
  被移送人 甲○○
右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九十年三月十九日信警刑字第
一三六八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關於販賣易燃、易爆危險物品之營業,未經主管機關許可,處罰鍰新臺幣伍仟
元。
扣案之沖天炮 伍佰 貳拾肆支、長征火箭炮壹盒、火龍珠炮壹拾貳支及金剛棒炮肆把均
沒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左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九十年一月二十二日上午十時二十分許。
(二)地點:臺東市○○路○段○○○號
(三)行為:未經主管機關許可,為販賣易燃、易爆危險物品之營業。
二、右開事實,有左列之事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訊時之自白,並於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現場紀錄上簽認。
(二)經警察當場查獲。
(三)扣案之沖天炮伍佰貳拾肆支、長征火箭炮壹盒、火龍珠炮壹拾貳支及金剛棒炮
肆。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六十三條第一項第七款、第二十二條第
一項第一款、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九   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臺東簡易庭
法官黃莉莉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書記官彭添財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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