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90年度新秩字第4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裁定            九十年度新秩字第四號
  移送機關 臺南縣警察局永康分局
  被移送人 甲○○
右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九十年四月二十一日永警刑社
字第○八○四七號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意圖得利與人姦淫,處罰鍰新臺幣伍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甲○○於左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九十年四月二日至九十年四月十四日間共四次。
(二)地點:台南縣永康市○○路○○○號十樓麗舍賓館
(四)行為:於右揭時地,意圖得利與男子姦淫,每次代價為新台幣三千元。
二、右開事實,有左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訊時之自白。
(二)經警察局當場查獲被移送人於賓館中準備接客。
(三)台南縣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復興派出所實施臨檢紀錄表一份附卷可稽。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四十五條第二項、第八十條第一項第一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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