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52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5265號原告丁○○訴訟代理人丙○○被告乙○○訴訟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6年5月4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第25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被告應提出91、92、93年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影本或核定書影本暨被告之學經歷證明。
中華民國96年3月2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文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3月30日
書記官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