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759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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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除字第75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除字第759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五年度催字第三一八五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六年二月六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3月2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吳光釗┌────────────────────────────────────────────────────────┐│附表:96年度除字第759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001│ 張凌寒彰化商業銀行建國分│95年10月1日│10,971元│CI0000000│││││行│││││└──┴─────────┴─────────┴───────────┴─────────┴────────┴──┘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6年3月23日
書記官陳素卿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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