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0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0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091號原告 蔡鴻杰 律師即工勤系統股份有限公司
破產管理人被告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高雄榮民技術
勞務中心法定代理人 張新麟 訴訟代理人 鄧國璽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三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5年8月22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劉傑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5年8月22日
書記官許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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