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2943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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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1年台上字第294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傷害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111年度台上字第2943號上訴人 張嘉瑋 上列上訴人因傷害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中華民國111年3月29日第二審判決(110年度上訴字第1214號,起訴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23780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第三審上訴書狀,應敘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敘述者,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已逾上述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第三審法院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82條第1項、第395條後段規定甚明。
二、惟查,上訴人張嘉瑋所具之刑事聲明上訴狀,僅記載:不服原判決,爰提起上訴,上訴理由容後補陳等語,而未敘述上訴理由。迄今逾期已久,於本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依前揭規定,本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後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6月30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李錦樑
法官周政達法官吳淑惠法官邱忠義法官林孟宜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11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