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47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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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4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473號原告 黃寶誼 訴訟代理人兼送達代收人
游敏傑 律師被告 陳國祥 訴訟代理人 陳敬穆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一0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訴訟之裁判,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108年12月27日裁定命在本院105年度羅簡字第237號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查上開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單在卷可稽。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6月9日
民事庭法官鄭貽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6月9日
書記官吳文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