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2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21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二七五號
聲請人即債務人乙○○相對人即債權人甲○○右當事人間本院九十二年度裁全字第三四四號聲請假處分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九條第一項定有明文。前開規定,依同法第五百三十三條,於假處分準用之。
二、本件債權人為保全對於債務人之通行權請求之強制執行,聲請本院於准予暫時通行之假處分後,迄未起訴,經本院調閱該假處分卷及暨向分案單位查明無訛,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依前開規定,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一日~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黃渙文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一日~B書記官馮澤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