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重訴字第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九八號
原告萬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高清愿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曾聲請對被告亮冠股份有限公司、甲○○、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伍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伍仟貳佰柒拾玖萬伍仟捌佰叁拾伍元壹角,折合銀元壹仟柒佰伍拾玖萬捌仟陸佰壹拾壹元柒角,應繳裁判費銀元壹拾玖萬叁仟伍佰捌拾伍元柒角,折合新台幣伍拾捌萬零柒佰伍拾柒元(元以下捨去),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伍拾捌萬零柒佰壹拾貳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貳拾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壹件及繕本叁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黃欣怡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不得定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四日~B法院書記官陳靜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