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4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4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21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四○二號
聲請人甲○○相對人乙○○右當事人間請求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又強制執行程序,除強制執行法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強制執行法第三十條之一亦有明文。次按依強制執行法第十八條第二項裁定停止執行之權,惟有異議之訴等訴訟之受訴法院有之,此觀該條項規定,不難明瞭。最高法院七十年度台抗字第五八號裁判可資參照。
二、經查,聲請人對相對人及案外人 李尚鴻 所提起之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受訴法院為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有聲請人所提民事起訴狀影本一份本及台灣台北地方法院自行收納款項統一收據影本一紙在卷可稽,是聲請人應向該法院聲請停止執行,其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停止強制執行,於法自有未合,
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林育幟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黃淑櫻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