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2年撤緩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撤緩字第一三號
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男三右聲請人因受刑人妨害自由案件(九十年度簡字第二八二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犯妨害自由罪,前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六日以九十年度簡字第二八二號判處有期徒刑三月,如易科罰金,以三百元折算一日,緩刑五年,於九十年四月二十三日判決確定。竟於緩刑期間,再犯竊盜罪,經本院於九十二年一月十三日以九十二年度簡字第七七號判處有期徒刑三月,,如易科罰金,以三百元折算一日,並已於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一日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甲○○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廿一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張育彰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廿一日
書記官林秀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