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重訴字第1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一一四號
原告台南縣北門鄉農會法定代理人丙○○
送右當事人與被告丁○○○、戊○○、乙○○等三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丁○○○、戊○○、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丁○○○、戊○○、乙○○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聲明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陸佰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陸萬陸仟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陸萬伍仟玖佰伍拾伍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二十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一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林逸梅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魏芝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