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補字第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21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補字第六七號
原告甲○○○右原告與被告中國農民銀行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柒拾肆萬陸仟元,折合銀元貳拾肆萬捌仟陸佰陸拾陸元陸角,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貳仟柒佰叁拾伍元柒角,折合新臺幣捌仟貳佰零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柒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林逸梅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魏芝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