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0年度附民字第7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0年附民字第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附民字第七О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列被告因九十年度交簡字第二0號公共危險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且證據資料尚未完全,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五條第一項、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一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鄭永玉法官洪榮謙法官廖國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卓俊杰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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