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18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1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一八八號
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具保人丙○○
甲○○右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均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前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與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分別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三萬元、一萬元,由具保人丙○○、甲○○分別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飭回。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一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鄭永玉法官紀佳良法官秦慧君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楊年雄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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