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0年度聲字第43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4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物


台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聲請人因聲請宣告沒收物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壹級毒品海洛因參包(合計淨重肆點壹玖公克,包裝重壹點零玖公克)及第貳級毒品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壹點捌玖陸壹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沒收,於裁判時併宣告之,但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定有明文。又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亦有規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扣案之顆粒一包,經送憲兵司令部刑事鑑識中心鑑定結果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成份(驗餘淨重一.八九六一公克),有該鑑識中心八十九年十月三十日(八九)綱得字第一四四七七號鑑驗通知書在附可參;另扣案之白粉三包.經送法務部調查局鑑定結果均含有海洛因成份(合計淨重四.一九公克,包裝重一.○九公克),亦有該局鑑定通知書一紙足憑,均係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
三、茲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經本院核無不合。爰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一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廖國勝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顏錦清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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