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2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2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二七五號
原告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田錨 訴訟代理人 曾英森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伍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貳佰貳拾貳萬柒仟壹佰柒拾柒元,應繳裁判費銀元柒仟肆佰貳拾肆元,折合新台幣貳萬貳仟貳佰柒拾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萬貳仟貳佰貳拾柒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一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蘇錦秀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賴成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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