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度司聲字第5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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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司聲字第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返還擔保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聲字第55號聲請人 蔡淑英 相對人 陳振莛 即陳信任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一○三年度存字第二十七號擔保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臺幣壹拾柒萬元,准予返還。
理由
一、按訴訟終結後,供擔保人證明已定20日以上之期間,催告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而不行使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3款前段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並為同法第106條所規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依本院102年度裁全字第355號假處分裁定,以本院103年度存字第27號擔保提存事件,提供新臺幣170,000元為擔保後,對相對人之財產為假處分執行在案。茲因訴訟程序已終結,聲請人並已定20日以上期間催告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爰聲請裁定准予返還擔保金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提存書、民事裁定、郵局存證信函(以上均為影本)、掛號郵件收件回執等件為證,復經本院依職權調本院102年度裁全字第355號、103年度存字第27號、103年度司執全字第11號、103年度訴字第291號、104年度裁全聲字第23號卷宗審閱屬實。相對人已聲請撤銷前開假處分裁定,業經本院以104年度裁全聲字第23號民事裁定准予撤銷,本院民事執行處已依相對人之聲請撤銷撤銷前開假處分執行程序,訴訟程序業已終結,而聲請人催告相對人行使權利之存證信函,已於民國105年2月17日送達,有聲請人所提出之存證信函、掛號郵件收件回執附卷可憑,經向本院民事科分案室查詢之結果,相對人並未對聲請人提出損害賠償之請求,亦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附卷可稽,從而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7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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