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356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356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356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江麗娜 相對人即債務人 游智惠 相對人即債務人 吳麗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參拾柒萬元,及(一)其中新臺幣壹拾柒萬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四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二)其中新臺幣貳拾萬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按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六釐即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票據法第133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依債權人提出票據號碼為AJ0000000號,票面金額為新臺幣170,000元之支票及其退票理由單,其提示日即退票日為民國105年4月8日,故債權人依票據法律關係就該支票僅得請求自提示日即105年4月8日起計算之利息。是債權人請求前開提示日前之利息部分即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就其聲請經駁回部分,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7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
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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