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度易字第385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易字第38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易字第三八五六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漏未告知起訴罪名,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五日下午三時二十分在本院刑事第四法庭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一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洪文慧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維容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