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21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2134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敏堯上列受刑人因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3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敏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敏堯前因搶奪案件經判刑確定,送監執行中經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不受保安處分應於裁判時併予宣告之限制,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及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受刑人前因違反搶奪等案件經法院分別為有罪判決如附表所示,受刑人於民國97年11月18日入監接續執行後,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1年10月19日以法授矯字第10101169530號函核准假釋,而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2年8月7日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紙、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記錄表1份在卷可稽。本院審核有關文件後,認本件聲請核與前揭法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3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陳谷鴻【附表】┌───┬────────┬───────────────────────────────┐│編號│所犯罪名│裁判結果│├───┼────────┼───────────────────────────────┤│一│竊盜罪│本院以97年度簡字第2004號刑事判決於97年7月14日判處拘役35日確定││││。│││││├─┬─┼────────┼───────────────────────────────┤│二│1│竊盜罪│本院以97年度簡字第2434號刑事判決於97年9月3日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2│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1814號刑事判決於97年11月18日判處有期徒刑9月│││││確定。││├─┼────────┼───────────────────────────────┤││3│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1737號刑事判決於97年12月5日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4│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1737號刑事判決於97年12月5日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5│竊盜罪│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1737號刑事判決於97年12月5日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備註:編號3至編號5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嗣編號二所示5罪經本院以98年度聲字│││第523號裁定於98年3月26日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確定。│├─┼─┬────────┬───────────────────────────────┤│三│1│搶奪罪│本院以98年度訴字第1號刑事判決於98年4月27日判處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2│搶奪罪│本院以98年度訴字第1號刑事判決於98年4月27日判處有期徒刑1年確定│││││。││├─┼────────┼───────────────────────────────┤││3│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本院以98年度訴字第1197號刑事判決於98年9月15日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備註:編號1及編號2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嗣編號三所示3罪經本院以98年度聲字第21│││14號裁定於98年11月10日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8月確定。│└─┴──────────────────────────────────────────┘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幸萱中華民國101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