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60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60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易字第608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已歿)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374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所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
3條第5款定有明文。
三、本件公訴人以被告甲○○涉有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之加重竊盜罪嫌,對被告提起公訴,並於民國96年7月26日繫屬於本院,惟查被告已於96年7月29日上午10時30分死亡,有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1件在卷可憑,爰依前揭說明,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20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凃春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96年8月20日
書記官唐淑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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