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1936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1936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6年度促字第19360號債權人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金豐 代理人 張國呈 債務人邵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貳仟肆佰捌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叁萬玖仟零柒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二六計算之利息,及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壹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叁佰元,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者每月加計付新臺幣陸佰元之逾期手續費,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6年8月20日
民事庭法官洪有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林天化中華民國96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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