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5年國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國字第5號原告丙○○
乙○○上列2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坤展 律師被告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三區養護工程處
設屏東縣法定代理人甲○○住同上訴訟代理人 徐建光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上午9時4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6年8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文廣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顏子仁中華民國96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