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感聲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免於繼續執行感訓處分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治安法庭裁定96年度感聲字第11號聲請人臺灣東成技能訓練所受感訓處分甲○○人
2樓(現於臺灣屏東戒治所)以上聲請人因受感訓處分人感訓處分執行中,聲請免除其感訓處分之繼續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感訓處分,免予繼續執行。
理由受感訓處分人甲○○前因感訓案件,經本院宣告感訓處分確定後,自民國94年8月11日移送聲請人機構執行,茲該處分已執行1年,該受感訓處分人感訓累進處遇已進入第一等,且最近三個月,每月考核積分均在26分以上,聲請人因認已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而聲請免除其感訓處分之繼續執行前來。本院審核結果,認本件之聲請為正當。爰依檢肅流氓條例施行細則第41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20日
治安法庭法官潘正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96年8月20日
書記官盧建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