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356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聲減字第35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356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1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減為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本件減刑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按「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依本條例規定減為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者,應於為減刑裁判時,併諭知易科罰金折算之標準」,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9條定有明文。查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為最重本刑5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經減為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屬6月以下有期徒刑,揆諸上開規定,自應由本院於為減刑裁判時,併諭知易科罰金折算之標準。又受刑人所犯數罪合於數罪併罰規定,本院應依法就其各罪所減得之刑合併定其應執行刑。另關於沒收追繳追徵等諭知,不在減刑範圍以內,應照原判決執行,附此敘明。
三、應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3項、第3條第1項第15款、第9條、第10條第2項,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第41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1月13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林照明
法官林欽章法官蔡名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恒宏中華民國96年11月16日附表: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偽造文書│詐欺│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未執行)│有期徒刑6月(未執行)│有期徒刑4月(未執行)││││││├──────┼───────────┼───────────┼───────────┤│犯罪日期│92年6月間某日│93年12月9日│94年9月10日││年月日││││├──────┼───────────┼───────────┼───────────┤│偵查(自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機關及案號├───────────┼───────────┼───────────┤││94年度偵字第1443號│94年度偵字第1443號│94年度偵字第15343號│├─┬────┼───────────┼───────────┼───────────┤│最│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後├────┼───────────┼───────────┼───────────┤│事│案號│95年度易緝字第633號│95年度易緝字第633號│96年度上訴字第1376號││實││││││審├────┼───────────┼───────────┼───────────┤││判決日期│96年4月14日│96年4月14日│96年7月13日│├─┼────┼───────────┼───────────┼───────────┤│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定├────┼───────────┼───────────┼───────────┤│判│案號│95年度易緝字第633號│95年度易緝字第633號│96年度上訴字第1376號││決├────┼───────────┼───────────┼───────────┤││確定日期│96年7月17日│96年7月17日│96年7月13日│││││││├─┴────┼───────────┼───────────┼───────────┤│所犯法條│刑法第216條│刑法第339條第1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合於中華民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3款│第2條第1項3款││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刑期褫奪│有期徒刑2月又15日│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2月││公權期間或罰│││││金額││││├──────┼───────────┼───────────┼───────────┤│附註│臺中地檢96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96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96年度執字第│││11864號(編號1-5數罪併│11864號(編號1-5數罪併│12931號(編號1-5數罪併│││罰)│罰)│罰)│└──────┴───────────┴───────────┴───────────┘附表: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4│5│├─────────┼────────────┼─────────────┤│罪名│詐欺│偽造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未執行)│有期徒刑5月(未執行)│├─────────┼────────────┼─────────────┤│犯罪日期│94年9月16日│94年9月10日││年月日│││├─────────┼────────────┼─────────────┤│偵查(自訴)機關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案號├────────────┼─────────────┤││94年度偵字第15343號│94年度偵字第15343號│├─┬───────┼────────────┼─────────────┤│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後├───────┼────────────┼─────────────┤│事│案號│96年度上訴字第1376號│96年度上訴字第1376號││實│││││審├───────┼────────────┼─────────────┤││判決日期│96年7月13日│96年7月13日│├─┼───────┼────────────┼─────────────┤│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法院││定├───────┼────────────┼─────────────┤│判│案號│96年度上訴字第1376號│96年度上訴字第1376號││決├───────┼────────────┼─────────────┤││確定日期│96年7月13日│96年9月5日│├─┴───────┼────────────┼─────────────┤│所犯法條│刑法第339條第1項│刑法第216條│├─────────┼────────────┼─────────────┤│合於中華民國九十六│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3款││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刑期褫奪公權期│有期徒刑2月又15日│有期徒刑2月又15日││間或罰金額│││├─────────┼────────────┼─────────────┤│附註│臺中地檢96年度執字第1293│臺中地檢96年度執字第12931│││1號(編號1-5數罪併罰)│號(編號1-5數罪併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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