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度聲字第173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聲字第17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73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國民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執聲字第12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玖年陸月。
理由甲○○因犯如附表所示殺人、妨害自由、恐嚇取財、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傷害致死等5罪,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其於79年7月19日入監執行,後於91年8月21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指揮書執行期間應至98年1月27日執行完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與臺灣高雄監獄假釋出獄減刑受刑人名冊各1件在卷可憑。
而依據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2項「緩刑或假釋中之人犯,於本條例施行之日起,視為已依前項規定減其宣告刑,毋庸聲請裁定減刑,但經撤銷緩刑之宣告或假釋者,仍應依本條例規定聲請裁定減刑」之規定,如附表編號2、3、4所示之妨害自由、恐嚇取財、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罪部分,視為已依上開減刑條例規定分別減為有期徒刑7月、6月、9月,本院復審酌檢察官聲請意旨為正當,爰就如附表編號1、5不符合上揭減刑條例之2罪暨如附表2、3、4號符合上揭減刑條例應減刑之罪等5案件就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1月13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王增瑜
法官蔡紹良法官梁堯銘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麗玉中華民國96年11月14日
受刑人甲○○(視為減刑)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殺人│妨害自由│恐嚇取財││││││├───────────┼──────────┼──────────┼──────────┤│宣告刑│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有期徒刑2年4月減為有│有期徒刑1年││(保安處分/褫奪公權)│減為有期徒刑15年褫奪│期徒刑1年2月(80年減││││公權10年(80年減刑)│刑)││├───────────┼──────────┼──────────┼──────────┤│視為減刑後之刑期│有期徒刑15年│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6月│││褫奪權10年│││├───────────┼──────────┼──────────┼──────────┤│犯罪日期│78年8月16日│78年8月16日│78年9月底至││年月日│││78年10月初│├───────────┼──────────┼──────────┼──────────┤│偵查(自訴)機關│台中地檢│台中地檢│台中地檢││年度案號│79年偵字第902號│79年偵字第902號│79年偵字第902號│├─┬─────────┼──────────┼──────────┼──────────┤│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後├─────────┼──────────┼──────────┼──────────┤│事│案號│89年上重更十三字第33│89年上重更十三字第33│89年上重更一字第9號││實││號│號│││審├─────────┼──────────┼──────────┼──────────┤││判決日期│91年3月20日│91年3月20日│80年10月30日│├─┼─────────┼──────────┼──────────┼──────────┤│確│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定├─────────┼──────────┼──────────┼──────────┤│判│案號│91年台上字第4639號│91年台上字第4639號│81年台上字第89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1年8月21日│91年8月21日│81年1月15日│├─┴─────────┼──────────┼──────────┼──────────┤│所犯法條│刑法第271條第1項│刑法第302條第3項第1│刑法第346條第1項││││款││├───────────┼──────────┼──────────┼──────────┤│合於96年罪犯減刑條例│不合│第2條第2項前段│第2條第2項前段│├───────────┼──────────┼──────────┼──────────┤│備註││││└───────────┴──────────┴──────────┴──────────┘
受刑人甲○○(視為減刑)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4│5││├───────────┼──────────┼──────────┼──────────┤│罪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傷害致死│││││││├───────────┼──────────┼──────────┼──────────┤│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減為有期│有期徒刑7年6月減為有│││(保安處分/褫奪公權)│徒刑1年6月│期徒刑3年9月(80年減│││││刑)││├───────────┼──────────┼──────────┼──────────┤│視為減刑後之刑期│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3年9月│││││││├───────────┼──────────┼──────────┼──────────┤│犯罪日期│78年8月24日│77年5月3日│││年月日││││├───────────┼──────────┼──────────┼──────────┤│偵查(自訴)機關│台中地檢│新竹地檢│││年度案號│79年偵字第902號│77年偵字第2348號││├─┬─────────┼──────────┼──────────┼──────────┤│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新竹地院│││後├─────────┼──────────┼──────────┼──────────┤│事│案號│89年上重更一字第9號│78年訴緝字第46號│││實├─────────┼──────────┼──────────┼──────────┤│審│判決日期│80年10月30日│79年1月31日││├─┼─────────┼──────────┼──────────┼──────────┤│確│法院│最高法院│新竹地院│││定├─────────┼──────────┼──────────┼──────────┤│判│案號│81年台上字第89號│78年訴緝字第46號│││決├─────────┼──────────┼──────────┼──────────┤││判決確定日期│81年1月15日│79年7月2日││├─┴─────────┼──────────┼──────────┼──────────┤│所犯法條│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刑法第277條第2項前段││││第7條第4項│││├───────────┼──────────┼──────────┼──────────┤│合於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2項前段│不合│││││││├───────────┼──────────┼──────────┼──────────┤│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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