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3 年度訴字第 1093 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3 年訴字第 109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 93 年 10 月 18 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九三號
原 告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國和代 理 人 林雅芬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乙○○○、甲○○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陸拾肆萬零肆佰叁拾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萬柒仟叁佰叁拾伍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陸仟叁佰叁拾伍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壹件載明請求之事實及理由,應證事實及所用證據,並以繕本直接通知被告。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十八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瑜娟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十九 日
法院書記官 吳政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