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度撤緩字第4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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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撤緩字第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撤緩字第四三號
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甲○○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九十三年度執聲字第二四二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前經貴院於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七日以九十一年度士簡字第二九四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四月,緩刑三年,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於九十一年九月四日確定在案,竟於緩刑期內更犯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經貴院於九十三年七月十九日以九十三年度士簡字第八四七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三月,並於九十二年八月二十六日確定。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之規定,聲請裁定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等語。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八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江翠萍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范淑芬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二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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