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審簡字第27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審簡字第27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妨害公務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4年度審簡字第272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方世輝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31398號),經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並判決如下:
主文方世輝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被告方世輝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自白」外,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40條第1項前段之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罪及同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被告以一辱罵行為同時觸犯上開2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罪論處。爰審酌被告因酒後自控能力不佳,出言侮辱依法執行公務之員警,其所為對於警員依法執行職務之威信、尊嚴已造成相當程度之負面影響,自應非難,兼衡其無前科之素行(詳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本件係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之案件,而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40條第1項前段、第309條第1項、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中華民國104年2月26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法官藍海凝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應附繕本)。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黃莉涵中華民國104年3月2日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40條(侮辱公務員公署罪)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百元以下罰金。
對於公署公然侮辱者亦同。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3年度偵字第31398號被告方世輝男25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街○○號5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方世輝於民國103年11月24日凌晨2時23分許,在新北市○○區○○路○○○號前,酒後於路邊咆嘯,適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三民派出所員警 黃駿華 執行巡邏勤務,行經上開地點到場處理,方世輝明知員警黃駿華為依法執行職務之公務員,竟於同日凌晨2時40分許,基於侮辱公務員、公然侮辱之犯意,在上址不特定人得以共見共聞之處,以「幹你娘」等語辱罵員警黃駿華,而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且足以貶損黃駿華之人格尊嚴與社會上之評價,旋為警當場逮捕。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1│被告方世輝於警詢及偵查中│被告於上揭時、地酒醉之│││之供述。│事實。│├───┼────────────┼───────────┤│2│①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員警出│員警黃駿華執行巡邏勤務│││入及領用槍彈無線電登記│時,行經上開地點查驗被│││簿、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告身分,被告對穿著制服│││洲分局三民派出所40人勤│之員警黃駿華辱罵「幹你│││務表、員警工作紀錄簿各│娘」之事實。│││1份││││②員警黃駿華製作之職務報││││告1份與蒐證錄影光碟1片││││、刑案現場蒐證照片4張││└───┴────────────┴───────────┘
二、核被告方世輝所為,係犯刑法第140條第1項之侮辱公務員罪嫌及同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其以一行為觸犯上開二罪名,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同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侮辱公務員罪論處。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3年12月22日
檢察官黃則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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