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湖簡字第557號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訴訟代理人 周宏玲
詹佩珺
被 告 健喬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鄒良訓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0年8月9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貳拾伍萬元,及分別按附表編號一至
五所示各支票之票款金額,各自該編號所示支票之提示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於附表編號六至二十所示各支票之發票日,分別給付原告
附表編號六至二十所示各支票之票款金額,及各自該編號所示支
票之發票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伍萬零伍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壹、程序部分
一、按本於票據有所請求而涉訟者,得由票據付款地之法院管轄
,民事訴訟法第13條定有明文。查本件票據付款地為「臺北
市○○區○○○路○段○○○號」,有原告提出如附表所示支
票影本20紙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規定,原告本於票據之法律
關係對被告提起本件訴訟,本院自有管轄權。
二、次按簡易訴訟之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
訴,但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者或不甚礙被告之防禦及訴訟之
終結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55條
第1項但書第2、7款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時原聲
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00萬元,及自附表
所示提示日起自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6%計算之利息」;嗣
於民國100年8月9日言詞辯論期日,當庭以言詞變更聲明
為:「1.被告應給付原告125萬元,及自附表編號1至5所
示之發票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6%計算之利息。2.被
告應於附表編號6至20所示發票日各給付原告25萬元,及自
附表編號6至20所示發票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6%計
算之利息」,經核原告所為聲明之變更,係基於同一基礎事
實,不致增加被告防禦之困難,亦無礙訴訟之終結,揆諸首
揭規定,與法尚無不合。
三、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查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
,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執有被告所簽發、面額共計500萬元之支票共20紙
(各該支票之票款金額、發票日、票號、提示日、付款銀行
詳如附表所示,以下合稱系爭支票),詎其中附表編號1至
5所示支票經原告於各該編號所示之提示日持以提示後,均
因「存款不足及拒絕往來戶」理由遭退票,是就尚未到期之
支票亦有預為請求之必要。爰依法訴請被告給付附表所示之
票款及其法定利息。聲明為:1.被告應給付原告125萬元,
及自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發票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6%計算之利息。2.被告應於附表編號6至20所示發票日各
給付原告25萬元,及自附表編號6至20所示發票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6%計算之利息。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
由未到庭,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二、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發票人應照支票
文義擔保支票之支付;又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
,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
利6釐計算,票據法第5條第1項、第126條、第133條分
別定有明文。次按請求將來給付之訴,以有預為請求之必要
者為限,得提起之,民事訴訟法第246條定有明文。又按發
票人應照支票文義擔保支票之支付,發票人雖於提示期限經
過後,對於執票人仍負責任,票據法第126條、第134條分
別定有明文,乙之支票存款既已被列為拒絕往來戶,則其與
銀行間之委任關係應已終止,其支票屆期必無從兌現,雖未
到期,應認『顯有到期不履行之虞』,故甲提起將來給付之
訴,應具備受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於87年11月法律座談會民事類第18號提案審查意見可參),
是若發票人之支票存款契約已被列為拒絕往來戶,且其與付
款人之委託付款之關係已終止,因付款人對執票人已無付款
之義務,縱支票發票日尚未到期,日後勢必亦無從兌現,當
已符合民事訴訟法第246條提起將來給付訴訟要件。
㈡經查,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其提出與附表內容相符之
支票20紙、退票理由單5紙及被告之票據信用資料查覆單1
份以為證,核與其所述相符,被告復未到庭爭執,自堪信為
真實。是原告依前揭法令對被告就附表編號1至5所示支票
行使追索權,要屬有據;又因附表編號1至5所示支票已因
存款不足及拒絕往來等理由而遭退票,且被告開設於臺灣中
小企業銀行東湖分行帳號為00000000之支票帳戶,已被列拒
絕往來戶,有退票理由單影本5紙及被告之票據信用資料查
覆單1份在卷可稽,是原告所執如附表編號6至20所示支票
,顯有屆期而無法履行之情事,則原告預為請求被告公司給
付上揭票面金額,亦屬必要。從而,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如附
表編號1至5所示已到期支票票款共125萬元,及分別按附
表編號1至5所示各支票之票款金額,各自該編號所示支票
之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6%計算之利息,另於附
表編號6至20所示各支票之發票日,分別給付原告附表編號
6至20所示各支票之票款金額(均為25萬元),及各自該編
號所示支票之發票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6%計算之利
息,應屬有據。
㈢至原告就附表編號1至5所示票款請求自「發票日」起算之
利息部分,因附表編號2支票之發票日為「100年4月10日
」,提示日則為「100年4月11日」,另附表編號5支票之
發票日為「100年7月10日」,提示日則為「100年7月11
日」,有上開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在卷可佐,而依票據法第
126條規定,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僅得請求
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是原告就附表編號1至5所
示票款請求自「發票日」起算之利息,與法有所未合,其聲
明第一項中關於利息之請求,逾前開所述部分,不能准許,
應予駁回。
三、從而,原告依票據關係,訴請被告應給付原告125萬元,及
分別按附表編號1至5所示各支票之票款金額,各自該編號
所示支票之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6%計算之利息
,另於附表編號6至20所示各支票之發票日,分別給付原告
附表編號6至20所示各支票之票款金額,及各自該編號所示
支票之發票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6%計算之利息部分
,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
駁回。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第6款適用簡易程序所
為被告部分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
,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共為50,5
00元(第一審裁判費),應由被告負擔。
中華民國100年8月26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謝佳純
以上正本係造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
記載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
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8月26日
書記官陳宜軒
附表:
票面金額:新臺幣/元
時間:民國
付款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東湖分行
┌──┬────┬─────┬─────┬────┬─────┐
│編號│票面金額│發票日│提示日│帳號│票號│
├──┼────┼─────┼─────┼────┼─────┤
│1│250,000│100.03.10│100.03.10│00000000│AV0000000│
├──┼────┼─────┼─────┼────┼─────┤
│2│250,000│100.04.10│100.04.11│同上│AV0000000│
├──┼────┼─────┼─────┼────┼─────┤
│3│250,000│100.05.10│100.05.10│同上│AV0000000│
├──┼────┼─────┼─────┼────┼─────┤
│4│250,000│100.06.10│100.06.10│同上│AV0000000│
├──┼────┼─────┼─────┼────┼─────┤
│5│250,000│100.07.10│100.07.11│同上│AV0000000│
├──┼────┼─────┼─────┼────┼─────┤
│6│250,000│100.08.10││同上│AV0000000│
├──┼────┼─────┼─────┼────┼─────┤
│7│250,000│100.09.10││同上│AV0000000│
├──┼────┼─────┼─────┼────┼─────┤
│8│250,000│100.10.10││同上│AV0000000│
├──┼────┼─────┼─────┼────┼─────┤
│9│250,000│100.11.10││同上│AV0000000│
├──┼────┼─────┼─────┼────┼─────┤
│10│250,000│100.12.10││同上│AV0000000│
├──┼────┼─────┼─────┼────┼─────┤
│11│250,000│101.01.10││同上│AV0000000│
├──┼────┼─────┼─────┼────┼─────┤
│12│250,000│101.02.10││同上│AV0000000│
├──┼────┼─────┼─────┼────┼─────┤
│13│250,000│101.03.10││同上│AV0000000│
├──┼────┼─────┼─────┼────┼─────┤
│14│250,000│101.04.10││同上│AV0000000│
├──┼────┼─────┼─────┼────┼─────┤
│15│250,000│101.05.10││同上│AV0000000│
├──┼────┼─────┼─────┼────┼─────┤
│16│250,000│101.06.10││同上│AV0000000│
├──┼────┼─────┼─────┼────┼─────┤
│17│250,000│101.07.10││同上│AV0000000│
├──┼────┼─────┼─────┼────┼─────┤
│18│250,000│101.08.10││同上│AV0000000│
├──┼────┼─────┼─────┼────┼─────┤
│19│250,000│101.09.10││同上│AV0000000│
├──┼────┼─────┼─────┼────┼─────┤
│20│250,000│101.10.10││同上│AV0000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