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裁定 100年度板秩字第84號
移送機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
被移送人 KHUSNULK.
上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00
年8月19日新北警板刑字第1000034392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
裁定如下:
主文
KHUSNULKHOLIDA意圖得利與人姦,處拘留壹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100年8月12日23時許。
(二)地點:新北市○○區○○街○號紅葉莊旅社。
(四)行為:於上開時、地意圖得與男子姦宿,代價新台幣3000
元。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KHUSNULKHOLIDA於警訊時之自白、關係人葉明
修於警訊中之陳述。
(二)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搜索扣押筆錄1份附卷可稽。
(三)扣案3000元可資佐證。
三、扣案3000元雖係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移序法所得之物,惟已
由關係人 李芙蓉 、 李靄霞 取得所有權,難認為被移送人所有
,不得於本件宣告沒入,併予敘明。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80條第1項第1款,裁定
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8月26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解惟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新北市○○區○○路1段30巷1號)提出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8月26日
書記官吳祉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