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亡字第5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亡字第5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宣告死亡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亡字第55號聲請人 簡麗蓮 失蹤人 鄭宮仁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鄭宮仁死亡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9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宣告鄭宮仁(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日號)於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一日下午十二時死亡。
程序費用由鄭宮仁之遺產負擔。
事實
一、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之夫鄭宮仁(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原住高雄縣鳳山市○○街○○號)於85年4月1日因不明原因失蹤,迄今已逾七年,仍音訊全無,生死不明,前經聲請鈞院准以93年度家催第389號裁定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期間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失蹤人生死者,陳報其所知,為此聲請為宣告失蹤人死亡之判決。
二、提出戶籍謄本2件、登報證明1件為證,並聲請訊問證人 鄭雅玲
三、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93年度家催字第389號公示催告事件卷宗。
理由
一、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又受死亡宣告者,以判決內所確定死亡之時,推定其為死亡。前項死亡之時,應為前條各項所定期間最後日終止之時。但有反證不在此限,民法第8條第1項、第9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之夫鄭宮仁於85年4月1日外出失蹤後,迄今音信杳然,生死不明,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並由聲請人刊登於新聞紙,惟申報期間屆滿,未據失蹤人鄭宮仁陳報其生存,或知其生死者陳報其所知等情,業據證人即聲請人及失蹤人鄭宮仁之女鄭雅玲於本院審理時 陳明 在卷(見本院94年9月
7日言詞辯論筆錄),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93年度家催字第
389號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本件申報期間既已屆滿,而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其生死者陳報其所知,依民法第8第1項規定,得於失蹤滿7年後為死亡宣告。查鄭宮仁自85年4月1日失蹤,計至92年4月1日滿7年,應推定其於是日下午12時為死亡之時,准予依法宣告。
三、結論: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63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9月14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怡諄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4年9月14日
書記官李憶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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