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度消債更字第5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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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消債更字第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消債更字第58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代理人 張宗隆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提附表所示文件到院,逾期未補正,則駁回更生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附表所示文件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9年7月22日
民事庭法官羅培毓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7月22日
書記官鄭靜芳附表:
一、提出擔任前配偶「保證人」之貸款契約書,並說明有無代配偶清償該債務?倘有,則清償之數額?有無對前配偶取得執行名義影本。
二、提出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查詢個人資料(信用報告)回覆書(粉紅色)正本,及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淺綠色)正本。
三、按該查詢資料提出依法定程式填載之「債權人清冊」,以載明全體債權人及所積欠之個別債務。
四、請說明聲請更生之原因。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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